河南深夜拆迁命案之前发生了什么是真是假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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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hm13567284768
whm13567284768 2019-7-11 0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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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击之夜,河南深夜拆迁命案之前发生了什么详情有人了解吗?大家如何看待撞击之夜这个事情呢?


1条回答
  •  hdskq191
    hdskq191 (最佳回答者)
    2019-7-11 10:04

    文/呦呦鹿鸣


    [1]


    他只是没想到这一切来得这么快。


    2015年8月30日10时,河南漯河市区黄河路,市人事局对面、中国银行营业部门前。


    一辆摩托车猛地冲来,将一辆自行车上戴着眼镜的年轻人撞倒。几个戴头盔的人迅即围上,拿着摩托车锁猛击年轻人的头。


    年轻人满头是血,多处骨折,眼睛也被打得看不见,甚至连围殴他的是几个人,都无法分辨。但是他清楚地听到一句话:“拆迁的事少管,小心着你。”


    他叫蒋伟,此前,在广东一所学校当老师。他家世居漯河市中心的小李庄,当听说家里正在拆迁,却有诸多不明,便辞职回家,试图发挥自己本科学历的优势,做一点什么。这一天,他刚刚完成对181户人的问卷调查,他走过来的时候,注意到胡同口有人一直在盯梢。这些跟踪了几天的人是如此招摇,以至于他轻松地拍摄到了他们的照片:


    (以上内容来自蒋伟向鹿鸣君口述、书面确认材料,这一报警记录亦在漯河中级人民法院(2018)豫11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中得到印证。我有一张路人拍的他被打后图片,犹豫再三,考虑鲜血太多太血腥,撤下了。)


    他只是没想到殴打来得这么快。


    2016年9月24日,蒋伟父亲六十寿宴。就是这一天,强拆队来了。“当时叫了一些亲戚在家里吃饭,为这个事我准备了一个多星期,买羊肉自己手剁饺子馅,买牛扒煎,买海鲜给我爸的外孙们吃,生日没过不说,还让亲戚朋友看笑话。”


    河南深夜拆迁命案之前发生了什么


    大家的评论:


    百顺:坚决拥护中央的精神:打黑除恶!有黑必打,有恶必除!人民的幸福感的基础是安全。人民安全了,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好投入到为祖国建设中去。


    、不忆流年:报道没毛病,梳理事件,个人认为1.人类文明本来就是一场迁徙史,一个缺少法治精神的城市,不可能让人安居乐业。2.采取原始博弈手段获取利益,只能说明小李庄的文明程度非常落后,大概处在商朝时期。3.不管事件能否得到公正解决,请坚信法律是后盾。


    老陆:佩服那个七年后在公交站刺S当年强拆自已房子的人;给参于违法强拆别人房子的人一个警示。


    浴火重生:这个还不在打黑除恶范畴吗?典型的黑恶势力,应该用八三年的严打政策对待他们这群犯罪团伙!


    安迪:那些说`别人都签了都拆了,你为什么不拆?'的,死那去了?睁开狗眼看看是如何拆的?黑手之下你敢不拆!真该感谢少数坚持原则的"钉子户",是他们独军奋战,让我们看法律尚存,曙光尚息。


    策马啸西风:开始发这件事的时候,那些在评论里叫嚷着杀人偿命什么的人呢?怎么不出来为死者喊冤呢?怎么不说维护法律的正义了?


    寫意人生:希望小编不要给人污蔑写的假新闻,,被关进大牢!!保家卫国,,不保家的人,,你相信他会卫国?


    那片海:这种事情,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待,一方面,拆迁分包给公司,政府这种市场化运作,社会人员暴力拆迁显然是违法的,另一方面,拆迁时遇到的钉子户也确实是一个问题,全村都拆了,最后留几个钉子户,整个规划推行不下去,。。。


    月凉如水的夜:现在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,普通老百姓对于除恶扬善的做法只是以暴制暴,一来将事情扩大化,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真正重视;二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,人若犯我,我必拒之!


    匿名评论:什么叫“恢复原状不现实了”。违法拆迁应恢复到最初状态,要责令拆迁者恢复原状,被拆者验收,拆迁标准价提高一倍再谈。如果不让恢复,变相实现了拆迁者的目的,以后处处强拆。


    青※春:钉子户好像一般都没有什么好下场!拆迁本来是好事,可是每个人的胃口都很大,整到最后两败俱伤!


    魏伟:说不好对与错,看到矗立在公路上的钉子户,给交通带来的肠梗阻,打心讨厌。拆迁补偿总有个一致的办法,不能漫天要价


    邱枫:一位在广东工作的人民教师,因为家里拆迁就专门辞职回去搞这事,一般正常人不会做吧?!,流氓不可怕,就怕流氓有文化


    你猜:良心小编已关注,希望报道更多真相,希望严查严惩,希望人民依旧能自己当家作主,希望伟大的祖国,强大的政府能够给予国民一颗定心丸!


    建云:说白了,拆迁就是拿别人的资源做生意赚钱,拆你房一平多少钱,他们建好后一平卖多少钱,一收一出钱赚大发了


    大风车:法律应该规定公民的房屋在遭到外人严重破坏时,是可以进行强烈反击的,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应由发起破坏方负责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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